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大量诉的合并情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即属其中的典型。在既往的此类案件中,通常是将两种法律关系分开审理,合并审理的案件屈指可数。究其原因,分案审理的方式处理起来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小。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本文以甲公司与何某、乙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为例,探讨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合并审理的考量因素。
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专注于色谱分离、分析仪器研制与生产等业务,并先后研制成功多个“多种流体周期性定向导流装置”。甲公司于2014年12月与何某签署《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及《员工保密协议》,聘用何某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聘用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8月24日,何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王某作为第二发明人,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提交了名为“一种多种流体周期性定向导流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申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涉案专利申请内容系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系何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之诉。
乙公司、何某共同辩称,专利权权属纠纷和侵犯技术秘密纠纷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的两个独立的不同案由,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甲公司应明确选择一项案由作为该案的审理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主张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责任,二者属于侵害技术秘密和专利权权属两个不同案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被告主体亦不相同,不应在该案中同时进行主张。由于甲公司拒绝择一进行诉讼,据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在甲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上,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甲公司以何某、乙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以乙公司申请的专利属于该公司技术秘密为由请求确认诉争专利权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而且,上述两诉指向的被告均是具体明确的,故甲公司起诉并未欠缺诉的要件。
在该案是否应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涉的不同法律关系具有密切关系,该案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因此,该案应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定。
合并审理的立法现状
民诉法理论将诉分为单一之诉及合并之诉。单一之诉是指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起一个请求的情形。合并之诉则属于相对复杂的诉讼形态。合并之诉又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是指当事人为多数的情形,表现为共同诉讼。诉的客观合并是指请求的客体为多数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诉的主观合并,对于诉的客观合并要件尚缺乏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并不缺乏诉的客观合并的情形。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这一规定不仅实质上承认了诉的客观合并的存在,而且也给出了具体解决的路径。
可见,单一之诉与合并之诉虽然只是民诉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均来源于司法实践。合并之诉是司法实践和司法需求的产物。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不仅不存在理论上的鸿沟,而且也是现实的司法需求。
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于诉的客观合并并无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只是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并之诉如何理解和掌握,仍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是裁量权的自由并不是任意的自由,也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它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正当权力的运用。这种正当性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还应当建立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裁判冲突以及诉讼经济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