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0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
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在体现布图设计的功能层次上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给予保护;在这个层次之下,独创性的体现逐步增强,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
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如果权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则该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权利人在提出独创性部分的同时,可以对独创性部分进行说明,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可能是从不同角度对独创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对三维配置内容的描述,但在对上述权利人指明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根据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将权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线路的具体三维配置作为判断对象。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进行证明的过程中,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点。
因此,对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以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首先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或初步证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提出相反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0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比对原则
登记是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前提,而不具有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性质。在布图设计已经获得登记,取得专有权的情况下,对布图设计的侵权认定类似著作权侵权认定思路,而无法采用与专利侵权认定相同的规则。即使在被诉侵权芯片与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时,也要考虑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接触布图设计的可能性,即布图设计的侵权认定采取接触加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方法。其中,接触是指权利人应举证证明指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具有接触涉案布图设计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其对已经发生实际接触进行举证。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布图设计在进行登记前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使用涉案布图设计的产品在相关市场销售。赛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健在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按月向户财欢支付报酬,在此期间一定时间内支付金额大致相当。谭健作为赛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赛芯公司向户财欢发放报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按月发放、一定时间内金额大致相当的形式看,该款项更接近工资而非合作的销售提成。即使没有户财欢通过设计师接触涉案布图设计图纸的证据,但其在销售过程中也有接触使用涉案布图设计产品的可能。户财欢其后作为唯一股东设立了准芯微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复制了涉案布图设计,销售了使用涉案布图设计的产品,而没有提供使用的被诉侵权布图设计的来源。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准芯微公司满足接触可能性的条件,赛芯公司无需举证证明准芯微公司实际进行了反向工程、实际接触了涉案布图设计。
【参考案例】
1.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