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摘要
义乌鼎某塑料制品厂因与罗某、义乌市骛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鼎某塑料厂认为罗某、骛某商行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鼎某塑料厂向骛某商行销售过涉案侵权产品,双方也没有相应的货款支付凭证。在没有侵权实物比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没有产品图片的送货单和聊天记录就认定鼎某塑料厂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法院说理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鼎某塑料厂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骛某商行一审中提交的销货清单显示,其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多次向鼎某塑料厂购买“吹风机支架”,数量约25638个,在骛某商行涉案网店显示的销量范围内,鼎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虽然销货清单没有产品图片,但骛某商行和鼎某塑料厂负责人禹某宝的聊天记录中所附产品图片,以及禹某宝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均一致,在鼎某塑料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系其他产品的情况下,原判认定鼎某塑料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鼎某塑料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制造,其负责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展示了生产设备和厂房,并对外宣传系源头工厂,在其未举证证明销售的侵权产品另有来源的情况下,原判认定鼎某塑料厂实施了制造行为亦无不当。
综上,鼎某塑料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结语
专利侵权案件里面,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产品(包装)上有没有标注厂名厂址?
2、侵权产品(包装)上有没有标注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是否是侵权人?如果是侵权人,则推定商标所有人是制造者;如果不是,则将商标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
3、侵权人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生产、制造这一项?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侵权人为了规避侵权责任,制造侵权产品时不打商标,不标注厂名厂址,企业经营范围也没有制造这一项,那么权利人取证应该如何着手呢?
1、看侵权链接的详情描述,看有没有展示商标、生产设备和厂房车间;
2、如果可能,看侵权人的朋友圈,有没有展示生产设备和厂房车间;
3、看侵权人有没有宣传自己是源头厂家;
4、也是很多权利人忽略的,看侵权人提交的合法来源材料,如果侵权人采购的产品与其销售的产品明显不同,可以推断出侵权人做了加工、组装,法院也可以认定侵权人有制造行为。
【参考案例】
1.(2023)浙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23)浙07民终3769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