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热渐去,秋风送爽,百姓家中的空调在忙碌一个夏季后也可稍作歇息。然而与气温的下降相反,一起有关空调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热度却高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空调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被诉侵权方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美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下称TCL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68万元的一审判决。
空调专利纠纷再起
2000年11月8日,TCL公司成立,其致力于分体落地式空调、分体挂壁式空调及各种变频空调、中央空调等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虽然其进军空调行业时间不长,但迅速占据了行业主流位置,年产销量大幅增长,已经成为行业知名企业。
广东美博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销售等,是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美博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据了解,广东美博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空调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共获得各类专利授权130余件。
2017年4月27日,TCL公司提交了一件名称为“空调格栅组件及立式空调器”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涉案专利),并于2018年3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710290925.8),涉案专利现合法有效。
TCL公司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美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立式空调器的出风侧部设有出风格栅,出风格栅上设有呈上下向延伸的出风口,可以通过导风板的转动以打开或关闭出风口。这种情况下,导风板若是仅通过端部与出风口枢接,很容易使导风板脱落,而涉案专利通过设置一定数量的限位件,解决了这一技术问题。
因认为广东美博公司生产并通过安徽美博公司所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TCL公司将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411万元。
对此,广东美博公司及安徽美博公司的共同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穗星对本报表示,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导风板易脱落的技术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并且涉嫌侵权产品的销量不高,而TCL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终审认定被告侵权
2020年11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TCL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所主张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TCL公司没有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广东美博公司因侵权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但通过审查在案证据,考虑到实施涉案专利必须使用模具,模具的使用寿命(次数)可反映出产能,据此可估算出被诉侵权产品的产销数量。经衡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一审判决广东美博公司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68万元。
其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周美华表示,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不存在无法提交其掌握的与被诉侵权规模有关证据的客观障碍,却拒绝提供证据,构成举证妨碍。另外其侵权时间持续较长,即使在TCL公司提起诉讼后,仍旧进行推广宣传,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因此,TCL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增加惩罚性赔偿798万元的上诉请求,共计请求赔偿金额1197万元。
广东美博公司及安徽美博公司则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广东美博公司的产品利润率一直徘徊在行业的下游,属于微利性企业。对于专利技术贡献率,应当进一步考虑有关技术所起功能和作用之时的环境、条件及时机,一审酌定的3%—5%的技术贡献率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CL公司二审增加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不予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无不当,广东美博公司对赔偿金额虽不予认可,但因其拒不提交侵权获利数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已是终审判决,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结果的尊重,广东美博公司对于该判决积极履行,赔偿金现已履行完毕。”陈穗星表示。
明晰专利技术贡献
空调作为一种常见的电器,其中包含了不少专利技术,若是生产商之间因为某个产品中的某项技术方案产生了知识产权摩擦,为了准确计算侵权赔偿金额,专利的技术贡献率就是一项重要参数。
对此,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金林介绍,专利技术贡献率是为计算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专门引入的概念,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确定权利人因侵权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时需要考虑被判定侵犯专利权的技术对侵权产品总利润的贡献比率,该贡献比率即为专利技术贡献率。
“显然,被诉侵权产品的总利润并非全部由专利技术带来,对产品利润具有贡献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品牌效应、技术水平、销售策略等。该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提到品牌价值的贡献,若将所有利润都认定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而全部赔偿给权利人,显然不合理,因此需要明晰总利润中专利贡献有多少。”陈金林认为。
那么,关于专利技术贡献率应当如何进行判断呢?陈金林表示,事实上,专利技术贡献率在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确定中确属难点,目前仍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一件产品中对于利润的贡献因素多种多样,难言采用统一的标准精确判断每种因素的贡献大小。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酌情考虑专利技术贡献率,而不会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或公式。“该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空调的品牌口碑、附加服务会影响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同时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在于空调室内机,其技术难度小于室外压缩机部分,故将专利技术贡献率酌定为3%—5%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