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波炉已是很多家庭的必备用品。不过,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微波炉中的磁控管是产生微波能的核心部件,而就是这样一款小部件引发了一起赔偿额高达千万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撤销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前作出的被告不侵权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员工离职引发纠纷
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格兰仕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制造、研发、销售;日用电器修理、零售等。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格公司)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磁控管、电子产品以及货物进出口等。
格兰仕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系由竞争对手与离职员工共同侵权所引起的。刘某曾为格兰仕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任职期间掌握磁控管相关的核心技术。2017年,刘某辞职。随着刘某的离职,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业务线的其他几位核心技术人员也陆续离职,这引起了格兰仕公司的警惕。随后,该公司通过对内部邮件的调查发现,2016年刘某在格兰仕任职期间,曾通过电子邮件向案外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菱威力公司)发送内部机密资料。
王永红表示,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东菱威力公司员工高某诱使刘某离职并发送机密资料。刘某离职后利用他人身份于2017年注册美格公司,利用格兰仕公司的专利技术及商业秘密大量生产涉嫌侵权磁控管,供应给东菱威力公司用于其微波炉产品,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抢占格兰仕公司原有市场份额。就上述侵权行为,律师团队制定了专利和商业秘密并行的维权策略,其中专利案件包括该案中名称为“用于铆紧磁控管上盖的铆盖模具”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73341.8,下称涉案专利)。
2020年,格兰仕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美格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主观恶意明显。美格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其员工在格兰仕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信息大规模生产磁控管,严重侵犯了格兰仕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美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1000万元。
针对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判决现已生效。
美格公司代理人、广州恒华智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姜宗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中缺少“传动杆”及其相应的连接关系,不构成侵权,美格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况且,涉案专利的保护主题只是模具,在磁控管制造中作用极小,原则上只能按照该模具本身的价值考虑,诉请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判决被告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实现杠杆原理的力矩变化方案,即传动杆及相关的结构特征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获得授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发明点特征。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力臂与动力工装的连接采用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不同,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格兰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格兰仕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王永红表示,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必要技术特征并非必然属于发明点特征,也不应以对所谓发明点特征从严适用等同原则;二是从发明本意出发,阐明涉案专利真正的发明构思,主张传动杆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发明点;三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出发,论证被诉产品的凸轮结构与涉案专利的连杆结构均为机械设计领域常见结构,两者属于常规、等效的替换方式,故构成等同侵权。“尤其是第三点,我们提供了教科书、专家教授论证,并通过图文、动图等直观的方式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争议技术特征。”王永红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是传动杆以及相关的连接结构特征,而在于利用杠杆原理的动力工装、传动连接动力工装的若干力臂以及各力臂中部转动连接力臂工装、各力臂底部同时向内作用铆盖模的整体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尽管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运动方式略有不同,但是,运动方式的不同并没有带来不同的功能效果,上述变化系两个等效替换的常规手段本身结构上带来的变化,不能否定等同特征的认定。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等因素,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姜宗华表示,其不予认可。
尊重他人创新成果
该案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超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区别特征是持相同意见的,对于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也是趋于一致的,而之所以判决结果不同,是对“发明点特征”的认定存在差异。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区别特征是实施专利方案的必要特征,因为具有该特征专利才获得授权,因而属于发明点特征,应该从严适用等同侵权原则,进而认定美格公司不构成等同侵权。”韦超峰介绍,实际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发明点特征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不必然为发明点特征。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特征重新进行认定,认为诉争区别特征不属于发明点特征,可以从宽适用等同侵权原则,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近年来,员工离职后从事同行业工作而引起的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案件频发,其中不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更有甚者可能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在创新成果愈发受到重视的当下,其中所涉及的风险问题,值得人们关注。
韦超峰建议相关经营主体,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商业秘密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离职的技术人员,一方面要注重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避免牵涉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另一方面,在离职后从事同行业工作中,需要做好产品技术的研发记录,在可能遇到的纠纷时可作为技术来源证明进行抗辩。
“对于任何从事技术或创新领域的公司,无论是经营主体还是从业人员,都需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该案的高额判赔,也足以说明在法治环境建设中,我国对于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创新技术的保护态度,均在不断提升。”韦超峰指出。(本报记者 赵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