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对于纯销售商来说,一旦所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那合法来源抗辩是被告用来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抗辩手段。如果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那其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仅需承担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依赖两个要件:1、被诉侵权人主观上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是侵权产品;2、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供按照市场价从合法渠道购进侵权产品的证据,包括而不限于买卖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被诉侵权人明明提交了很多第三方进货凭证,但仍然被判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接下来,我将结合本人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为大家剖析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八大理由。
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八大理由
1. 合法来源不成立(1)供货方没有签字盖章
原告某卫浴公司起诉被告某商行侵犯其花洒专利一案,某商行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其提交的销售清单没有供货方盖章,收货方也不是本案被告,故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合法来源不成立。
2. 合法来源不成立(2)单据之间互相矛盾
原告梅某起诉被告高顺达公司外观专利侵权一案,高顺达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其提供的采购单与两张快递单虽然时间可对应,但金额并不相符,并且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收据、发票、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最终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3. 合法来源不成立(3)制造者不适用合法来源
原告麦动公司与被告昭晨公司、旗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旗蓝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因为旗蓝公司在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自己是生产商,同时在互联网上声称自己为生产商,因而被法院认定与其他被告具有共同制造行为,而制造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故旗蓝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4. 合法来源不成立(4)产品进价过低
原告佳能株式会社起诉被告中恒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一案,中恒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虽然九州中恒公司提供了销售汇总文件、银行对账单、发票、装箱单等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自第三人,但中恒公司作为销售打印机耗材的企业,其对于进货并销售的产品是否已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应当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中恒公司从第三方处的进货价格为30元、28元,远低于佳能株式会社的经授权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认定中恒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5. 合法来源不成立(5)侵权人主观有过失
原告胡**与被告一棵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棵松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应该是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在一棵松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上游供应商已经明示所售商品为非正品,但一棵松公司依然坚持购买,主观上存在主观过失,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6. 合法来源不成立(6)侵权人仅提供部分进货来源
原告海康威视与被告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刘某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刘某虽提供了公证书,以证明其销售的摄像机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温锡霖,但仅涉及其中的374台摄像机,对其销售的其余摄像机产品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刘某不能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
7. 合法来源不成立(7)三无产品
原告九牧公司与被告尚美卫浴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尚美卫浴用品店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经法院查明,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无生产厂家名称及生产地址、无质量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标识的要求,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能够意识到这种商品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其提交的销售单上并没有销售者的签名和印章,故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8. 合法来源不成立(8)购物凭证与侵权产品不符
原告金士顿公司与被告世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世达商店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其在二审阶段提供的购物小票记载商品名称不具体,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关系的关联性不足,故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作者简介:王桂名,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从业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