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摘要
二审法院以原审被告林洁自认的被诉侵权商品销量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依据。一审程序中,林洁自认侵权商品销售量为219840 元。二审程序中,林洁自认侵权商品的销量为645027元。二审法院依据该新的事实,依法改判赔偿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02 基本案情
权利人王帅创造完成了“西河艺术原创字画系列”美术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另一权利人张宁致创造完成了“西河艺术原创字画系列”和“西河艺术原创趣味萌画系列”作品,向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上述作品登记后,杭州西河公司分别与张宁致、王帅签署《著作权授权书》,约定俩著作权人将案涉美术作品授权给西河公司独家地、排他地使用美术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地域为全球范围内。同时约定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西河公司有权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述作品的著作利益。
经西河公司调查取证,淘宝平台“三合壹”店铺上使用和销售涉案美术作品。被控侵权链接有21 条,产品单价37 元至240 元不等。林洁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自认销售量为219840 元。
一审法院认为,西河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林洁未经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销售印有西河公司享有的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字画商品,构成对西河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案涉被侵权美术作品数量多,侵权产品销售额大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大的情形,一审法院酌定林洁赔偿西河公司经济损失100000 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西河公司与林洁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本案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权利作品在被诉侵权商品中的贡献度较大;2.二审中林洁自认的被诉侵权商品销量提高至645027 元;3.侵权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4.西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合理费用。
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福建高院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 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二、林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西河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 元(含合理费用)。
03 结语
侵权诉讼中,侵权人自认的被诉侵权商品销量是确定赔偿额的重要参考依据。权利人应该努力调查侵权商品销售数量,或者迫使侵权人自认更多的侵权商品销量,才能提高二审改判赔偿额的成功率。
【参考案例】
1. (2022)闽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桂名,律师,专利代理师。